2009年5月31日 星期日

談電視作為一個音樂傳播的工具(上)

作者:牟善如,內容節錄自2004碩士論文《探討音樂傳播在電視圖框中之視覺傳達--以交響樂為例》

根據測試,正常的人對於周圍信息的接受,百分之八十來自於視覺。因此,如果想引起大多數一般大眾對音樂廣播的興趣則需要有視覺的快感。雖然有些音樂的愛好者認為視覺是不重要的,甚至視之為干擾,但是音樂家斯特拉溫斯基(Igor Stravinsky, 1882-1971)卻相信︰一個人聆賞音樂,同時會並用眼睛和耳朵的論點。然而生理上,耳朵與眼睛卻有著不同的偏好︰耳朵有傾向於懶惰和渴望熟悉的偏好,且會被沒有預期的事物所驚嚇;而眼睛則有傾向於無耐性的和渴望新奇的偏好,且會對重複的事物不耐煩。但不可否認的是,音樂畢竟是被寫來聽的,它的目標是耳朵,這便使得音樂節目在電視上呈現出一個特別的挑戰。

不論從音樂使用的物質材料或是存在的形式去了解,都可發現〝時間〞、〝空間〞和〝運動〞等特性的不可或缺。音樂傳播是將音樂訊息傳遞與人分享的過程,自然涵括了這些特性。

時間,可以說是音樂形式存在的關鍵因素,因為音樂形式的各種基本要素,都必須在時間過程中去進行開展與完成,但須注意︰音樂的時間是一種主觀、內在的時間,是建立在感覺之基礎上的,無法用實際精確的物理時間度量。

音樂的空間則產生於物理、生理與心理三種範疇的交互作用,作曲家藉著視覺空間(樂譜),建構出內在的音樂想像空間,透過表演者的揣摩詮釋,將其轉換成實際的音樂聲響,再散佈於欣賞者存在的物理空間中,使其產生聽覺的空間幻象。

音樂的運動與時間存在著不可分割的關係,不論是音樂的開始、停止、進行或速度等運動過程,都必須建立在一個時間的流動中,所以,音樂中的時間和運動,其實是同一個過程的兩個範疇,兩者都取決於音樂結構的內部變化,亦即音樂形式的展現過程,正是時間與運動的綜合過程,而這個過程又必須依存在音樂的空間特性中。

電視是一個兼具聲音與影像立體呈現的動態媒體,這種〝動〞的形式中包含了畫面的連續、時間的流程、空間的轉換以及聲音的合成。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發現,在電視這個傳播媒體中同樣兼具了〝時間〞、〝空間〞和〝運動〞的特性,這與音樂的特性是不謀而合的。

簡單地說,視覺與聽覺的異質性,使得音樂節目在電視上呈現出一個特別的挑戰,但是音樂與電視的傳播共性,卻使得兩者產生共謀的可能性。電視能否成為一個有利的音樂傳播工具?除了上述的論點,在下一篇的文章中,將從生理和心理的層面,提出更多可供參考的現象和理論。(待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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